擁有美國紐約大學牙醫學系學位證書的劉姓男子,八年前為取得國內牙醫師資格,參加牙醫師考試,但因欠缺國內臨床實習證明被拒,男子認為受到不合理對待聲請釋憲。大法官今天作出釋字第750號解釋認為,《醫師法施行細則》等相關法令是為了確保醫師專業能力及醫療品質,進而維護病患權益,目的正當,沒有不合理的地方,也沒侵害人民工作權及應試權,因此不違憲。大法官特別指出,國外牙醫學系畢業生未必受過足夠的臨床訓練,就算有,國外的語言、醫療文化等與台灣並不相同,相關規定可以彌補他們臨床經驗的不足,並不違背《憲法》保障平等權的意旨。
2017-07-07 17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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